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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住建部文件精神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2-09 00:00:00 | 瀏覽人數:6265人

         通 知    

司屬各分公司、各項目部:

    按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精神和集中查處工程建設違紀違法突出問題專項行動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司建筑市場秩序,有效遏制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經研究決定,現通知各單位認真學習文件,全面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不到位的要進行整改,并將檢查結果上報到總公司,嚴把工程質量關,創精品工程。

 

詳見附件1.《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張毅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宣貫和落實會議上的講話》

2.《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的通知

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江西省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部

                          2014年9月29日

                          

 

附件1:

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副司長張毅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宣貫和落實會議上的講話

按照會議安排,我重點就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中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向同志們作個介紹。

  建筑市場上的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是多年的頑疾,給工程質量安全帶來極大隱患。從全國歷年的質量安全事故來看,相當一部分事故都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2010年到2012年三年全國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共有71起,傷亡500人。其中,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就有27起,傷亡214人。從今年上半年對15個省市開展的建筑市場執法檢查來看,檢查的90個項目中,有33個項目涉嫌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我們對違法違規行為較為嚴重的8個項目下發了建筑市場執法建議書。這些慘痛的教訓和問題說明,嚴厲打擊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刻不容緩,我們提出從準確認定、全面檢查、嚴懲重罰、社會監督4個方面來開展工作:

  一、準確認定各類違法行為

  針對目前法律法規對轉包、違法分包規定比較原則,地方在執法中操作性不強,且規章對違法行為處罰過輕的問題,我們修訂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124號部令),依法制定了轉包違法分包認定標準和查處管理辦法,對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和施工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定義和具體情形認定做出了統一標準,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行政處罰,方便認定和操作。

  一是違法發包的8種情形,主要是針對建設單位,如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的,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合同約定對專業工程進行發包的等。

  二是轉包的7種情形,如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或者主要人員不到位的,僅收取管理費的;施工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以及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是違法分包的8種情形,如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擅自發包專業工程的;擴大勞務分包,勞務分包再分包,專業工程將除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分包的。

  四是掛靠的8種情形,如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現場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的;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沒有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工程款的接受單位不是施工承包企業的,以及主要設備和材料不是由施工承包單位購買和采購的等。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長期以來,掛靠行為在建筑市場中非常普遍,但是沒有認定標準,現場檢查中難以發現,或者說取證非常困難,往往最終難以認定。甚至部分監管人員認為掛靠是正常的市場行為,疏于監管。此次,《認定辦法》中明確了掛靠的定義和表現情形,有利于糾正這種錯誤認識,更好地開展建筑市場監管工作。

  《認定辦法》自10月1日起開始試行,希望大家認真學習,準確把握認定標準。由于該《認定辦法》為試行,各地要注意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及時向我部反饋;必要時,我們還可以做相應的修改。

  二、開展全面檢查

  為了做好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9月9日部里又專門印發了《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工作的目標、范圍、內容、工作計劃和有關要求。各地要按照這個通知的要求,對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開展全面檢查。

  首先,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在建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糾。

  其次,開展全面排查。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建筑工程項目每4個月組織一次全面排查,檢查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行為,檢查施工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全面排查要重點關注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重點巡查。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開展重點檢查。一是對有群眾舉報的項目,要列為檢查重點。二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要對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項目進行檢查。三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要跟蹤檢查,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問題出現。同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對本地的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治理行動工作督查;我部將每半年組織一次督查。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月10日前,省級住房建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上月度查處工作情況、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和月度匯總表上報我部。

  三、嚴懲重罰各類違法行為

  對于認定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等4種違法行為的企業和個人,要嚴厲處罰?!墩J定辦法》將法律法規中對應的處罰規定也進行了梳理和明確。需要說明的是,對查出存在轉包行為的,對轉包和接受轉包的都要進行處罰,其中,接受轉包的按照《認定辦法》中掛靠行為給予處罰,給予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為此,部里將原124號部令中第十八條進行了相應修訂。

  我們注意到,企業最關心的是招投標和資質,個人最關心的是執業和注冊問題。只有在這些方面進行限制,砸他飯碗,才能讓違法企業和個人產生敬畏心理,使其不敢違法。因此,《認定辦法》對轉包等4種違法行為除行政處罰外,還規定了一定的行政措施:

  建設單位方面: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要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施工企業方面:施工企業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的,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個人方面: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個人認定有掛靠行為的,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各地在查處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則: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并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于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后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后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四、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我們要通過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曝光違法行為、加強行業企業自律等手段,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

  一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我們已經在部門戶網站上開設了投訴信箱,接受群眾的投訴舉報。各省、市、縣住建主管部門也要設立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規定當事人有責任舉報各類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將會成為主管部門認定查處違法行為的案件來源。

  二是典型引路,曝光警示。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加大對各地好典型、好做法、好經驗的宣傳報道,樹立行業標桿、推廣先進典型,傳遞正能量。各地對查處的違法行為,都應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布,并逐級上報。我們已經在部門戶網站和建設報上開設了“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專欄,設立了曝光臺,對部里和各地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曝光。對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例,將來還要在全國新聞媒體上曝光。起到震懾、警示作用,形成高壓態勢,營造有利于治理行動工作氛圍。

  三是加強行業企業自律。一方面要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引領作用,倡導企業加強自律,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另一方面,要發揮施工企業自律作用,各地要引導一批大型施工企業嚴格自律、模范帶頭,自覺抵制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工程質量治理行動中還有三項涉及建筑市場監管方面的工作,我也簡單介紹一下:一是加快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數據庫建設工作。部里正式印發了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和數據標準,對誠信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今年年底前,北京、上海等8個省市,將完成企業、人員、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明年6月底前,天津、河北等10個省市也要完成;明年年底,其余13個省要全部完成,實現全國建筑市場“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監管目標。二是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工作。部里印發了加強勞務管理的指導意見,各地要從進一步落實施工企業的責任、要完善建筑工人培訓體系、推行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三個方面來開展工作。三是進一步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各地要從培育骨干監理企業做優做強、嚴格落實監理的主體責任等方面,進一步強化監理作用。

 

 

 

 

 

 

 

 

 

 

 

 

附件2: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落實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實施方案,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報送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二、選取1-2個城市作為本地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先行城市,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為高質量推進工程質量治理行動積累經驗。

  三、督促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大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的曝光力度,對查處、曝光不力的地方進行約談、通報。我部將對各地查處、曝光情況進行督辦。

  四、建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進展月報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相關工作推進情況(包括對違法行為查處、曝光情況)報送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請各地明確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牽頭處室、聯系人,并于2014年9月23日前,將先行推進的城市名單、聯系人報送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聯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傳真)

  附件:聯系人信息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4年9月18日

 

 

 

 

 

 

 

 

 

 

 

 

 

 

附件3: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建市[2014]130號)要求,在兩年治理活動期間,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氛圍,保障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范圍和內容

  對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進行全面檢查,查處存在的建筑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

  三、工作計劃

 ?。ㄒ唬┳圆樽约m階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自查自糾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內在建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自查自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對照《建筑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查找、糾正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自查自糾情況。

 ?。ǘ嵤z查階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本地區建筑工程項目每4個月組織一次全面排查,檢查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行為,檢查施工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全面排查要重點關注保障房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開展重點檢查。一是對有群眾舉報的項目,要列為檢查重點。二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企業,要對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項目進行檢查。三是對排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要跟蹤檢查,督促企業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問題出現。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每半年對本地的工程項目進行一次重點抽查和治理行動工作督查;我部將每半年組織一次督查。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月10日前,省級住房建設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上月度查處工作情況、《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查處情況月度匯總表》(附件2)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ㄈ┛偨Y分析階段(2016年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嚴厲打擊建筑施工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工作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ㄒ唬┘訌婎I導,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建筑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加強組織,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進行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并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于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后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后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ㄈ┬纬珊狭?,務求實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市場準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質量安全、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量,建立綜合執法機制。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意識。

 ?。ㄋ模┬畔⒐_,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建筑市場監管誠信信息平臺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一律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臺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并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部投訴舉報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做好相關信息的匯總和報送工作,明確信息上報責任人,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填寫信息上報負責人聯系表(附件3),報我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基本情況表;

     2.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月度匯總表;

     3.信息報送負責人聯系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4年9月9日

 

 

 

 

 

 

 

 

 

 

 

 

 

附件4: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承發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建筑活動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

 ?。ㄒ唬┙ㄔO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發包程序,包括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未招標,應當申請直接發包未申請或申請未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ㄎ澹┙ㄔO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ㄒ唬┦┕挝粚⑵涑邪娜抗こ剔D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ㄈ┦┕た偝邪鼏挝换驅I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ㄋ模┦┕た偝邪鼏挝换驅I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ㄎ澹﹦趧辗职鼏挝怀邪姆秶鞘┕た偝邪鼏挝换驅I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た偝邪鼏挝换驅I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D包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ㄒ唬┦┕挝粚⒐こ谭职o個人的;

 ?。ǘ┦┕挝粚⒐こ谭职o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ㄈ┦┕ず贤袥]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ㄎ澹I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ㄒ唬]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ǘ┯匈Y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ㄈI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ㄋ模﹦趧辗职陌l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ㄎ澹┦┕挝辉谑┕がF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ㄆ撸┖贤s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采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麙炜啃袨椤?/SPAN>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發現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現建設單位有違法發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ㄒ唬ㄔO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ǘφJ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施工單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對其他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予以處罰。  

 ?。ㄋ模φJ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ㄎ澹ㄔO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ψ詧虡I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其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ㄒ唬┙ㄔO單位違法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ǘφJ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內發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ㄈ┳詧虡I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業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業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