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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類企業融資涉及地方債務的需進行43號文排除

發布時間:2014-12-02 00:00:00 | 瀏覽人數:6063人

大智慧通訊社獲得的銀行間交易商協會最新文件顯示,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簡稱43號文)等文件精神,以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債務融資行為,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交易商協會要求城建類企業后續融資只要是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包括公募私募新注冊、備案發行),均需要進行43號文的排除。

  為貫徹落實相關政策精神,穩步推動城建類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工作,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對近期城建企業項目注冊相關工作進行了討論研究,協會對城建類企業涉及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問題進行進一步細化。

  交易商協會要求城建類企業債務融資總體原則是不新增地方政府債務、不得用于公益性資產,后續只要是可能涉及到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包括公募私募新注冊、備案發行)均需要進行43號文的排除。

  交易商協會還完善了《主承銷商盡職調查要點》,要求各主承銷商需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根據主承銷商盡職調查要點,協會明確城建類企業舉債必須符合43號文等文件要求,舉借債務不會增加政府債務規模。

  交易商協會強調城建類企業募集資金用途必須合法合規,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需要匡算依據;用于項目的,需為非公益性項目;歸還貸款的,需要進一步核實貸款形成的原因,不得用于償還BT業務和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形成的銀行貸款,但可用于償還已完成土地一級開發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出讓用地形成的銀行貸款。

  10月2日,國務院出臺43號文共有七個部分,43號文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和存量債務處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43號文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后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