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兩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精神,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全面準確評估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保護工作情況、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歷史文化遺產屢遭破壞、拆除等突出問題,充分運用評估成果,推進落實保護責任,推動經驗推廣、問責問效、問題整改,切實提高名城保護能力和水平。
通知明確,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認定情況、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保護利用工作成效。其中,在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認定情況中,包括對各時期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調查和評估,推進空間全覆蓋、要素全囊括等情況;名城內的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認定公布、設立標志牌、開展數字化信息采集和測繪建檔,推進應保盡保、應掛盡掛等情況。在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中,包括名城保護管理地方性法規、管理規定和保護規則、技術標準等制定和執行情況;名城保護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等。在保護利用工作成效中,包括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情況;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活化利用情況等。
通知同時明確,自2022年開始,各名城每年應開展一次自評估工作。兩部門每5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所有名城開展全覆蓋調研評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實、保護工作成效、典型經驗做法、存在問題等情況。對特定區域、流域的名城保護情況,名城內特定時期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開展情況,或者問題頻發的名城保護管理情況,兩部門以及相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重點評估。
通知強調,對保護工作成效顯著、群眾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兩部門將對其進行通報表揚;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專項評估或群眾舉報發現突出問題的名城,將約談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對問題嚴重的名城,在進行必要復核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作出處理。需通報批評的,給予通報批評;需列入瀕危名單或撤銷其名城稱號的,由兩部門報請國務院將其列入瀕危名單或撤銷其名城稱號。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文物部門應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對專項評估發現的問題,相關名城應制訂整改方案,及時進行整改。整改方案要具有針對性,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名城保護)部門應會同文物部門對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督導,特別是督促被約談和處理的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后續整改落實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指導各地統籌謀劃名城保護中長期工作安排,及時修訂名城保護管理規定,修編保護規劃,按要求向兩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2021.11.26